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胡雄,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邵曙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优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