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56号罪犯丁文志,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漏罪,经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桦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决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脱逃,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船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余罪被解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文志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丁文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文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