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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财保43号

柳宗仁与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柳宗仁;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柳宗仁与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19)陕0112财保43号 申请人柳宗仁,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聪,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瑶,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小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宏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柳宗仁与被申请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柳宗仁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为110XXXXXXXXXX-XX-X-XXXXX)、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号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为110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保全标的2589900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为110XXXXXXXXXX-XX-X-XXXXX)、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号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为110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均为三年。

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剑

审 判 员 郭 丽 华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