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先,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正云,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上诉人刘少先因与被上诉人文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少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少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少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维琼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