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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民终98号

刘少先、文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少先;文正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先,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正云,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上诉人刘少先因与被上诉人文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少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少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少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维琼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