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94号
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新康家园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褚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根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振波,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