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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594号

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94号

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新康家园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褚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根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振波,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