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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8203号

王美华与余凌峰、南昌旺鑫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美华;余凌峰;南昌旺鑫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02民初8203号

原告:王美华,女,汉族,1948年12月12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邱玥,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般代理。

被告:余凌峰,男,汉族,1993年7月3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南昌旺鑫执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人民大道2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657924XA。

法定代表人:李润平,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永强,男,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华诉被告余凌峰、南昌旺鑫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2018年8月14日,进贤县公安局作出进公(经)立字[2018]0962号《立案告知书》,载明熊国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侦查。2018年11月份,原告向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就本案借款进行了登记。为此,本案与熊国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在关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待上述刑事案件办理结束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蒋厚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邬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