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11984号
原告:上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长虹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0167540C。
法定代表人:李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普,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山东大厦B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84644W。
法定代表人:闫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张骞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