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坤。 被执行人邱洪福。 被执行人苏建军。 被执行人魏建华。 被执行人贺泽强。 被执行人高密东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森林劳保用品厂。 申请执行人王坤与邱洪福、苏建军,魏建华、贺泽强、高密东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森林劳保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坤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月4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6月7日、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建军xxx轿车xxx辆已进行拍卖;被执行人苏建军高密市xxx街道xxx街xxx号xxx单元xxx室房产xxx处已进行拍卖。 3、2019年1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19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邱洪福、苏建军,魏建华、贺泽强、高密东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森林劳保用品厂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坤与邱洪福、苏建军,魏建华、贺泽强、高密东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森林劳保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军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