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02民初4283号
原告:李晓亮,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友勇,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田承海,董事长。
原告李晓亮与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计2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