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622执1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区龙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8971890542。 法定代表人程德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龙,该联社三农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建新,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办事员。 被执行人梁在钱,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执行人李思琼,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在钱、李思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粤1622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仍未履行的贷款本金1693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2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在钱名下位于河源市华达街东面建设大道北面静逸居E105号(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的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314424元。2018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评估报告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若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在接到评估报告书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对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2018年6月21日,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按评估价1314424元下调20%即1051540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18年7月30日发布拍卖公告,以保留价946386元(在第一次拍卖价1051540元的基础上下调10%)对上述房产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仍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以保留价946386元(第二次拍卖价格)对上述房产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仍无人参与竞买未能成交。 2018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委托河源市汇通土地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思琼名下位于河源市新市区黄果塘开发区第80号(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20100元。2018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评估报告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若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在接到评估报告书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对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2018年7月5日,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按评估价1520100元下调20%即1216080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18年8月21日发布拍卖公告,以保留价1094472元(在第一次拍卖价1216080元的基础上下调10%)对上述房产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仍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18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李思琼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请求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再进行变卖。 2019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表示对被执行人梁在钱、李思琼借款抵押的房产暂不申请以物抵债,并申请对本案暂缓此次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在钱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经依法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能成交,被执行人李思琼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经依法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接受上述房产以抵偿本案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粤1622执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仕平
审判员 胡群生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