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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刑初2711号

2711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81刑初27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绰号“八路”),个体油漆工。2014年8月29日因赌博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夏彦、张振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雪娇、代理检察员潘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夏彦、张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伙同陈某甲、孙某1、吴某、周某乙等人经事先合谋,先后在江阴市顾山镇某花园某幢底楼周某乙家车库、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镇华苑路爱咔菲西餐馆等地,以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利用遥控骰子、透视眼镜等道具对赌局进行控制,对参赌的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赵某为赌局诈赌先生,通过佩戴透视眼镜、使用遥控骰子等道具,配合其他人员实施诈赌,共计参与8笔,骗得被害人杨某等7名被害人计人民币2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诈骗未遂计19万余元,从中分得赃款共计2000余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罪名、参与犯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其仅佩戴透视眼镜实施诈赌,未使用遥控骰子。辩护人夏彦、张振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系从犯,已退缴其个人获利的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伙同陈某甲、孙某1、吴某、周某乙等人经事先合谋,先后在江阴市顾山镇某花园周某乙家底楼车库、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镇华苑路爱咔菲西餐馆等地,以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利用遥控骰子、透视眼镜等道具对赌局进行控制,对参赌的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赵某为赌局诈赌先生,通过佩戴透视眼镜间或使用遥控骰子等道具,配合其他人员实施诈赌,骗得被害人杨某等7名被害人计20万余元,诈骗未遂计19万余元,从中分得赃款计2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下半年,伙同陈某甲、孙某1、吴某、张某乙经事先合谋决定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被害人杨某实施诈骗。孙某1负责出资,吴某、张某乙负责联系杨某至江阴市顾山镇新龚花园周某乙家底楼车库,并假装和杨某合庄,陈某甲负责联系赵某使用遥控骰子、透视眼镜实施诈赌,联系群众演员周某乙等人予以配合。上述人员各司其职,采用遥控骰子、透视眼镜牌看牌等方式控制赌博输赢,骗得被害人杨某6万元。被告人赵某分得好处费500元。2.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0月期间,伙同陈某甲、孙某1、吴某、张某丙等人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分别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镇华苑路爱咔菲西餐馆内、江阴市顾山镇新龚花园周某乙家底楼车库内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陈某乙实施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乙1.2万元、10万元,共计11.2万元。3.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伙同陈某甲、孙某、孙某1、魏某等人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镇爱咔菲西餐馆内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石某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石某在赌局中欠下赌债6万元,后经孙某安排通过转贷平账方式归还赌债,石某写下借条。被告人赵某分得好处费500元。4.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初,伙同陈某甲、孙某1、周某甲等人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镇爱咔菲西餐馆内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勇某1实施诈骗,先后3次骗得被害人勇某13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分得好处费计1000元。5.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伙同陈某甲、孙某1、周某甲等人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在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蔡家堂39号周某甲家中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勇某2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勇某2“输款”2.5万元。该款,勇某2至案发前并未支付。6.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3月期间,伙同陈某甲、孙某1、周某甲、周某丙等人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镇爱咔菲西餐馆内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徐某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徐某“输款”5万余元。该款,徐某至案发前并未支付。7.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3月期间,伙同陈某甲、孙某1、周某甲等人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在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蔡家堂39号周某甲家中设立“筒子牌牛牛赌局”对朱某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朱某“输款”6万余元。该款,朱某至案发前并未支付。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抵押合同,证明被害人杨某被诈赌后用汽车抵押借款用于还款的情况。2.证人孙某1、陈某甲、周某甲、魏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周某乙、吴某、金某、葛某、周某丙、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上述人员时分时合,伙同诈赌先生赵某分别对被害人杨某、陈某乙、石某、勇某1、勇某2、徐某、朱某以“筒子牌牛牛赌局”形式实施诈赌的经过情况,其中赵某主要负责佩戴透视眼镜、使用遥控骰子参与实施诈骗。3.被害人杨某、陈某乙、石某、勇某1、勇某2、徐某、朱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在与陈某甲、孙某1及被告人赵某等人共同赌博的过程中被诈骗的经过情况。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赵某辨认诈骗地点及其与被害人、同案涉案人员间相互辨认的情况。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劣迹情况。7.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归案情况。8.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辩称其未使用遥控骰子这一道具,经查,该当庭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他在卷证人证言证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夏彦、张振宇建议对赵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0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夏明丰

审 判 员  李 柯

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