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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行审4号

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福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830行审4号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汶上县明星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414L。法定代表人张茂海,局长。被申请人董福霞,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公民身份证码:370830197810293587。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审查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4月18日以被申请人董福霞实施违法生育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汶社抚费征字【2018】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对董福霞违法生育第4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5731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复议,未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经依法催告,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董福霞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履行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将社会抚养费25731元及加处滞纳金(从2018年5月18日起,每月按应交社会抚养费数额的2‰计算,总额不超过本数)缴纳至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帐户:15×××81。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如不履行义务,将移交本院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86元,由被申请人董福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存政

审判员  蒋建洲

审判员  顾 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潇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