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2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朝贡,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遵义世纪美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D栋写字楼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11735M。
法定代表人:邓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汇劳人仲字〔2018〕第217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肖朝贡与遵义世纪美美百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57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4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 赟
审判员 汪明秀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