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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545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徐利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徐利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210号。

负责人:诸晓丽。

被执行人:徐利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利建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