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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5刑初519号

李全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全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725刑初5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全,曾用名李传闪,男,1988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巨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未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初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9日1时50分许,李全全驾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至省道339线29KM+810M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死亡,摩托车乘员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全全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被告人李全全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全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智德祥、夏某等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全全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全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全全驾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至省道339线29KM+810M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死亡(殁年16岁),摩托车乘员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16岁)。经鉴定,死者刘某头面部额顶区皮肤裂开,头面颅变形,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缺失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陈某系右侧胸锁关节分离、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胸腔积血、腹腔积血、肝脏挫裂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死亡。经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全全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三份,证明被告人李全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陈某、刘某歿年16周岁的事实。(2)郓城交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全全系自动投案的事实。(3)李全全驾驶证复印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李全全取得驾驶执照、巨野效义运输公司取得运输资格的事实。(4)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郓城大队(第3717251201800005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李全全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证人证言(1)证人智德祥证言,证实2018年7月29日凌晨1点45分左右,其坐着同事夏某电动车一块下班回家,途经省道339线朝阳家具城附近时,看到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赶上来。大约过了一二十秒,其听见大车的刹车声,还有“嘭”的一声。其走到唐庙高速路口附近时,看到刘某的摩托车与一辆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证人夏某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智德祥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其在案发现场看到一辆半挂车开着双闪灯,摩托车被压在主驾驶室下边,驾驶员想把摩托车从车下拉出来,刘某、陈某分别躺在地上,有血样液体流出。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全全供述,2018年7月29日2时许,其驾驶鲁R×××**/鲁R6V**半挂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庙高速口处需要左转弯,从对面行驶过来一束灯光,当时双方距离很远,其认为能转过去了,于是就打开左转向灯向左转弯。车头刚转了一点,其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车速很快地行驶过来,该摩托车可能是因紧急刹车而摔倒了,车上的两个人和二轮摩托车一块划了过来,其急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已经来不及了,其听见车辆碰撞的声音。其下车后看了看两个伤者都躺在其车的西边,其中有一个人已经不行了,其赶紧打了110,随后打了120,后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郓)公(交尸)鉴(法病)字【2018】093号、0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各一份并附照片一宗,证明死者刘某头面部额顶区皮肤裂开,头面颅变形,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缺失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陈某右侧胸锁关节分离、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胸腔积血、腹腔积血、肝脏挫裂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死亡。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并附现场照片一宗,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全全的家人与被害人刘某、陈某的家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各75000元。二被害人的家人自愿接受赔偿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谅解书、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巨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全全无犯罪前科,其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全全系投案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全全的家人已与二被害人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其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全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边晓兵

审 判 员  赵桂峰

人民陪审员  李庆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