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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1民初165号

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建记、王跃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跃英;傅建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65号

原告: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蔡却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桥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建记,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王跃英,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建记、王跃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鑫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明茹 特邀调解员蔡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馨 代

书记员 陈丽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