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82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权,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暂住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2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杜权在青岛市即墨区新兴路鑫顺园饭店门口酒后爬上被害人韩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前车盖上,并以脚踩、踢等方式毁坏该车前引擎盖等位置。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车辆被损坏的价值共计人民币 4 200元。 被告人杜权于2019年1月3日被当场抓获。 指控罪名 寻衅滋事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杜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杜权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权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高 凯 妮
书 记 员 田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