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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民初204号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2民初204号

申请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占科,经理。

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保定分行曲阳支行的存款507万元(账号:0409035009221100488)予以冻结。申请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保定分行曲阳支行的存款507万元(账号:0409035009221100488)。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曲阳县公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坤敬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