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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刑初337号

冯德磊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冯德磊;马延强;范金明;卢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德磊(别名冯雷),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南市南部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延强(别名马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5月25日裁定释放;200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3年9月28日裁定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修丽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金明,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201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超,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2011年5月17日因随意打砸公共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8]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范金明、卢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1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德磊及其辩护人黄勇、被告人马延强及其辩护人修丽真、被告人范金明及其辩护人王娟、被告人卢超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8年9月21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0月2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冯德磊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德磊以320元的价格自河南省台前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3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被告人马延强,供马延强向下家贩卖。被告人冯德磊还以5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被告人范金明,并向马延强介绍范金明、卢超,以方便马延强贩卖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冯德磊向被告人马延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初,被告人冯德磊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延强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 2.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冯德磊以3600元的价格(其中400元为路费)卖给马延强冰毒8克。 3.2017年8月19日起,被告人冯德磊以2049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延强冰毒50克。(期间,加价换货一次。) 4.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冯德磊明知被告人马延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为其联络河南省台前县卖家,并和马延强一起去河南台前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克。 (二)被告人冯德磊向被告人范金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冯德磊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2.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冯德磊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3.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冯德磊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4.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冯德磊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5.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冯德磊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范金明冰毒2克。 6.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冯德磊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范金明冰毒4克。 7.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冯德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8.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冯德磊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5克。 9.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冯德磊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3克。 10.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冯德磊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11.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冯德磊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12.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冯德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2克。 13.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冯德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克 综上,被告人冯德磊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92.5克。 二、被告人马延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延强自被告人冯德磊处购买冰毒后,以6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范金明、卢超二人,以500元的价格向冯德磊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马延强向范金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7日晚,被告人马延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8克。 2.2017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延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9克。 3.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马延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6克。 4.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马延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6克。 5.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马延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8克。 6.2017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马延强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2克。 17.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马延强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2.7克。 8.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马延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9克。 9.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马延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不足1克。 10.2017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被告人马延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1.4克。 11.2017年9月1日,被告人马延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6克。 12.2017年9月1日晚,被告人马延强以75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9克。 13.2017年9月3日,被告人马延强以800元(欠400元)的价格卖给范金明冰毒0.9克。 (二)马延强贩卖给卢超 1.2017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马延强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超冰毒2克。 2.2017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延强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超冰毒0.9克。 3.2017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马延强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超冰毒0.9克。 (三)马延强还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向冯德磊贩卖冰毒2次共计1.8克。 2017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马延强车内查获冰毒3.14克,在马延强的住处查获冰毒41.2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马延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4.35克。 三、被告人范金明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范金明通过联系卖家,帮助转账的方式,多次帮助王某在冯德磊、马延强处购买冰毒,并多次在购买冰毒返程途中,在其车上、家中以及范金明提供的其他场所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范金明购买冰毒后,在其车上和家中容留王某吸食冰毒。 2.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范金明与王某购买冰毒后,容留王某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3.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范金明与王某购买冰毒后,容留王某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4.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范金明与王某购买冰毒后,客留王某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5.2017年6月27日,范金明与王某购买冰毒后,在其舅舅的办公室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 6.2017年7月10日,范金明与王某购买冰毒后,在其舅舅的办公室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 7.2017年7月15日,范金明容留王某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8.2017年7月25日,范金明与王某购买冰毒后,在其车上容留王某吸食冰毒。 9.2017年8月4日,范金明容留王某在其车内及商店内吸食冰毒。 10.2017年8月15日,范金明在其车上容留王某吸食冰毒。 11.2017年8月20日,范金明容留王某在其车上及商店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 12.2017年9月1日下午及晚上,范金明容留王某在其车上和商店内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范金明容留王某吸食冰毒共计12次。 四、被告人卢超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卢超多次在马延强处购买冰毒后,先后三次在其家中和车上容留李某、冯德磊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1.2017年4、5月份,在锦绣川八里峪路口旁,被告人卢超在其鲁A****7大众轿车内容留冯德磊吸食冰毒。 2.2017年8月中间,卢超在其家中的院子里,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3.2017年9月1日,卢超购买冰毒后,与李某(另案处理)行驶到济南市港西公路一坡道顶端树林内,在其鲁A****7大众轿车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金明、卢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德磊提出以下辩解:1.其自身也吸食冰毒,其在购买冰毒时帮马延强和范金明捎带回来的。2.指控其向马延强贩卖毒品4次,前3次都是其向上家询价后告知马延强,马延强让其帮忙捎带回来,指控的第1次冰毒的重量应为4克(0.8克*5),第3次购买的50克冰毒吸食后不管用,后来加钱换货还是不管用,第4次,其与马延强一起去拿货,整个交易马延强都知道。3.指控其向范金明贩卖毒品13次,指控的第1、3、5、6、8起,都是帮范金明从上家一起捎带回来毒品,第2起,其记不清楚了,第4、7、10起,是其自己购买冰毒后用于吸食,范金明想吸食就找其购买的,第11起,是其介绍范金明去马延强处购买的冰毒,只是通过其转账,对于第9、12、13起,其均不认可。4.指控的冰毒1克,实际都是0.8克,上家给的每克也只有0.8克。此外,其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冯德磊仅是为马延强和范金明代购毒品。2.指控冯德磊向马延强贩卖毒品的第1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冯德磊购买的50克冰毒及后来换购回的冰毒含量极低,仅为痕量;后来买的10克,马延强是和冯德磊一起去的,冯德磊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3.冯德磊在为范金明代购毒品时,未谋取利润。4.除在马延强处扣押的22.84克冰毒(编号2-1,含量为痕量,系指控的50克冰毒余下部分),指控的其他毒品无实物。5.冯德磊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延强提出以下辩解:1.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交出在其车辆和家中存有的毒品。2.其对指控的贩卖毒品的次数认可,对克数不认可,应当扣除包装袋的重量。3.2017年8月19日购买的50克毒品是假的。4.从其家中搜出的毒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此外,其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毒品克数,应当根据搜查时的称量情况予以认定。2.对于没有转账记录,仅有供述予以证明的犯罪事实,请依法认定。3.查获的毒品里掺假,定罪量刑时应酌情处理。4.被告人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去其住处,并查获毒品,应构成自首。5.马延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金明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范金明容留毒友王某,每次吸食毒品较少,社会危害不大。2.范金明容留王某在车上吸毒,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3.范金明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明确表示悔罪。4.愿意积极缴纳罚金。5.范金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超无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德磊以320元的价格自河南省台前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3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4次卖给被告人马延强共计73克(详见附表),供马延强向下家贩卖。被告人冯德磊还以5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13次卖给被告人范金明甲基苯丙胺(冰毒)15.6克(详见附表),并向马延强介绍范金明、卢超,以方便马延强贩卖冰毒。 被告人马延强自被告人冯德磊处购买冰毒后,以6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范金明13次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3.3克、卖给卢超3次共计3.2克,卖给冯德磊2次共计1.6克(详见附表)。 二、被告人范金明、卢超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范金明通过联系卖家,帮助转账的方式,多次帮助王某在冯德磊、马延强处购买冰毒,并多次在购买冰毒返程途中,在其车上、家中以及范金明提供的其他场所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13次(详见附表)。 被告人卢超多次在马延强处购买冰毒后,先后3次在其家中和车上容留李某、冯德磊吸食冰毒(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冯德磊、马延强、范金明、卢超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冯德磊未发现有犯罪记录;马延强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5月25日裁定释放;2001年12月6日,马延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于2003年9月28日裁定释放。范金明201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卢超2011年5月17日因随意打砸公共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证明,马延强、冯德磊、范金明、王某、卢超等人系列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通过工作发现,并进行了串并、初查。2017年9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经过侦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进行案件侦破。同日,经周密布控,将被告人马延强、冯德磊、范金明、王某、卢超等人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上述五人均供述了其各自的犯罪行为,并交叉证实了相互间买卖毒品以及相互容留吸毒的犯罪过程。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范金明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被告人卢超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被告人冯德磊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 4.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4日对被告人马延强人身、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S***6黑色别克轿车,住处历城区**搜查出冰毒若干,其中在车辆左侧车门处一黄金色香烟盒内搜出晶体4袋,从其家中搜出晶体16袋。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晶体进行了去袋称量,其中编号为2-1的晶体净重22.84克,编号为2-2的晶体净重6.92克,其余18袋晶体的净重在0.75克至0.85克,该18包共计14.59克;对被告人王某人身、、住处历城区**搜查出吸毒工具 5.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明,在马延强住处和车辆中搜出冰毒一宗,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送检2-1冰毒取样3克(编号:LH-2018-475-1)进行检测,经检验该冰毒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为痕量。 6.辨认笔录一宗证明,被告人马延强能够辨认出为其提供冰毒货源的冯德磊;从其处购买冰毒的范金明。被告人冯德磊辨认出范金明、马延强。被告人范金明辨认出自2017年6月份以来卖给其冰毒的马延强,自2017年3月份以来卖给其冰毒的冯德磊。王某能够辨认出自2017年至今多次卖冰毒的对象范金明。范金明辨认出自2017年6月份以来多次向其购买冰毒的霍某。卢超辨认出向其介绍马强的冯德磊、多次卖给其毒品的马延强。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马延强、冯德磊、范金明、卢超的讯问视频。 8.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表哥李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联系点东西(指冰毒),后王某给其打电话,说手中没钱了,让其帮着将冰毒卖了,其答应了。后来王某接上其到了郭店一条路的路灯下,王某给其说,量太少,他先玩了,以后再给其,其同意后,王某不知从哪里拿出冰壶、吸管等工具就在车上吸了起来,是王某和开车的男子两人吸的,其没有吸。2017年8月份左右,其表哥给其打电话问有东西吗?(指冰毒),随后不久,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那里有三个东西,其让王某与其表哥联系,王某就让其带着他去找其表哥,其开车拉着王某到了其表哥的住处。其表哥问王某多少,王某说是三个,一个800元,共2400元。其表哥称了称不够三个,只有2.1克,给了王某1800元。他们交易完后其就开车拉着王某走了。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份一天下午,卢超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他家玩游戏,其到卢超家后,卢超说害困没感觉,说抽一口(指吸毒溜冰)。后其与卢超坐在院里抽了几口。第二次是9月1日下午,卢超给其打电话约一起出去玩,卢超开的车,行驶到潘龙立交桥向南一点高速路底下的时候,卢超停下车,其问他那拿什么东西,他说拿点东西玩,其才知道他是来买冰毒的。过了10多分钟,卖冰毒那个人来了,他和卢超下车交易的,卖冰毒那个人其不认识,卢超与卖毒人交易完以后,卢超回到车上,其和卢超就开车向回走了,走到盘山路大坡顶上,卢超让其把车开到路边的小树林里,其上厕所回来后看到卢超坐在后座上用火机烤着吸冰毒,其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吸了一口冰毒。吸完以后,其与卢超就开车往回走了。 10.被告人冯德磊的供述证明,其通过玩游戏在qq上认识一个济宁男子,其吸食的冰毒是其和马强(马延强)一起到河南台前找一个男的买的。其和马强买了10克冰毒,每克350元,一共给了河南男子3500元,钱是马强出的。随后马强给其打电话说想弄点冰毒向外卖赚点钱,先要10个(克)。其在qq上给济宁男子留言问他能不能联系到,五六天后济宁男子让其去河南台前一个地方拿冰,一个350元,10个3500元。之后其就给马强打电话说联系好了,一克350元,10个3500元,让其去河南台前拿货。马强一共在其这里买过4次冰毒,大约73克左右。第一次是2017年3、4月份,马强给其打电话说要买5个冰毒,其说400元一个,之后马强从微信上转过2000来块钱。过了几天其去河南男子那里按照320元左右拿了6个冰毒,回来后其给马强了5个冰毒,自己留下一个自己吸。第二次是一个来月后,马强又找其要了8个冰毒,马强给其从微信上转账过来3600元,其收到钱后开车去河南男子那里按照一个320元左右一个买了8个,其回济南后给了马强8个。第三次是2017年8月份,马强说价格能不能便宜点,其说买50个以上可以按照320元一个,之后马强说一个给其50元的辛苦费,后从微信上分两次7500元和11000元转过来18500元钱。其收到钱后就去河南男子那里按照320元一个买了50个冰毒,回济南后在西营公路边上都给了马强。过了几天,马强说这批货质量不行让其换货,其联系河南男子,河南那边说换的话,一个加30块钱,其给马强说了后,马强要换45个左右的冰毒,就给其从微信上先转过来590元的加油钱,又给其转过来1300元的换货费,之后其还跟马强要了100元的现金当过路费。其收到钱就去了河南男子的那里,把钱从微信上转过去1300多块钱。其从河南男子那里一共换了45个左右的冰毒,换完后其回济南都给了马强。第四次是到了8月底,马强觉得上次换的冰毒质量还是不行,想在买10个跟上次的掺在一起想外卖,就让其再去河南买点好的给他,其跟河南那边联系好后,一个350元,10个3500元,让去河南台前拿货。当天晚上10点多马强开车带着其到了河南台前那个地方,停车后马强给其3500元钱,其自己进去见到那个河南男子,把3500元给了他,河南男子给了其一包用自封袋包着的冰毒,大约有10克,在胡同的路上其自己从自封袋里扣了一个冰糖大小大约1.5克冰毒放在自己口袋里,然后其回到车上把剩下的冰毒给了马强,之后就开车回济南了。马强和其说过现在生意不好做,想买点冰毒,然后加价向外卖,赚点钱。并让其给他介绍买冰毒的人。孙村有一个叫明明的一个月前找其联系买冰毒,其把马强的电话给了他,之后明明到底买不买其就不知道了。有时候其手里没有冰毒其就去找马强要点,要过两三次,每次要一个,就给过一次五六百块钱,现在还欠着,其要的冰毒都自己吸食了。明明在其这买过五六次冰毒,大约买了五六个冰毒。其卖给明明都是500元一个,后来700元一个卖的都是其先给马强钱,马强出的货。第一次是今年四、五月份,其帮明明捎回来一个冰毒,其按照500元一个给的他,明明把500元钱打到其微信关联的农行卡上。第二次是2017年六七月份,其在西营加油站卖给过明明一个,这次是500元一个卖的,明明开车去拿的。后来几次大约是2017年7月份,明明找其要买冰毒时,都是按照700元一个买的,其都是先从微信上收钱,然后把钱转给马强,告诉马强有人要买冰毒,然后马强把冰毒放在一个位置,把位置告诉其,其再把位置告诉明明自己去拿。还有一次是刚过完年,明明开着他的车跟其到河南去买冰毒,其与明明先到了济宁梁山接上济宁的男子,然后济宁男子指挥其到了河南男子那里,买了6个花了3000元钱,这些冰毒其和明明分了,钱是自己拿自己的。回来的路上,其与明明、济宁男子还在车上吸食了冰毒。后来的几次记不清楚了。其还跟卢超一起吸食过冰毒,其和卢超开他的车在南山区八里峪路边,在他车里一起吸食了大约0.2克左右的冰毒,当时的冰毒是其带过去的,吸毒工具也是其带去的。 11.被告人马延强的供述证明,其和冯德磊是很熟的朋友,2014年的时候其知道冯德磊从河南向济南贩卖毒品。其和卢超、李某也认识,其知道卢超、李某经常从冯德磊处贩卖点毒品挣钱。其让冯德磊卖给其点冰毒,让其转手再卖给卢超、李某他们,从中挣钱。其从冯德磊共购买了四次冰毒,第一次应该是2017年7月初,其用了2000元从冯德磊处购买了5克冰毒,400元一克;2017年7月25日其从冯德磊处购买了8克冰毒,这次其给冯德磊3600元,冯德磊说的是冰毒还是400元一克,但他收了其400元的交通费;第三次其问冯德磊是否能优惠点,冯德磊称购买50克可以320元一克,其购买了50克冰毒,范金明和卢超吸食后感觉质量不行,其让冯德磊去换货,冯德磊说是去河南换货,随后冯德磊又说换货每克需要在交30元,其又给了冯德磊1300元,结果换回来的冰毒质量还是不行。第四次是其和冯德磊一起去的河南省台前县一个农村,冯德磊让其在车上等着,他离开十多分钟后回来,给了其10克冰毒,说是350元一克,其又给了冯德磊3500元。冯德磊购买冰毒的价格其不知道,其前两次购买冰毒的价格是一克400元,后两次就降到350元。冯德磊卖给其冰毒赚了多少差价其不知道。卢超从其这里买过5次冰毒,其装的是每袋不大于0.9克,其一袋给卢超要600元,卢超还从其这里买,说明卢超从冯德磊处购买冰毒应该不会低于其的价格。范金明从冯德磊处购买冰毒的价格是800元每克。其从冯德磊手中购买的冰毒在一个较大的包装袋内,其为了分开包装,购买了一个称冰毒用的微型电子称,又购买了微型包装袋,其用电子称称好0.9克冰毒,把冰毒放在一个微型包装袋内。其实其卖出的冰毒有的带着包装袋还不到0.9克。其前两次从冯德磊处购买的13克冰毒,其分成了16小包卖给了范金明12小包,卖给了冯德磊2包。出售时都是按袋卖给买家,“几个”就是几袋的意思。平时都说0.9克一袋。其共向范金明出售过16次冰毒,共计冰毒17.6克。分别是2017年9月3日其将一袋0.9克装的冰毒放在金黄色长白山香烟盒内,然后其把烟盒放在了虞山大道东头限高杆下,通知范金明去取,范金明取到冰毒后通过微信转款400元。当时说好的价格是800元一袋,现在范金明还欠其400元。2017年9月1日上午,其从质量好的冰毒内取了0.4克,然后掺进0.2克质量差的,后将这0.6克冰毒装在金黄色长白山烟盒,然后把盛有毒品的烟盒放在了虞山大道东头的限高杆下,范金明取走后通过微信给其转了750元。2017年8月27日晚上,范金明从其这里要了一袋半,一袋内装0.9克,半袋装0.5克。其还是把毒品放在烟盒内,然后把烟盒放在虞山大道东头限高杆下,范金明取走冰毒后,于28日凌晨用微信先后两次给其转了1200元。2017年8月26日晚上,其以600元一袋的价格卖给了范金明一袋0.9克的冰毒,其把冰毒放在烟盒内,然后把烟盒放到虞山大道东头的限高杆下面,范金明取到冰毒后通过微信给其转账600元。2017年8月20日晚上,其给了范金明一袋0.9克装的,范金明也是通过微信给其转款600元。2017年8月15日下午,范金明给其打电话说要买3袋冰毒,其把3袋0.9克装的冰毒放进金黄色长白山烟盒内,然后把香烟盒放到虞山大道东头限高杆处的木板下,因为这次范金明要的量比较大,所以三袋其只收取了范金明2000元。 12.被告人范金明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同学李某1认识的一个叫冯雷的,具体大名不清楚,其吸食的冰毒一些是从冯雷那里买的。其从冯雷(冯德磊)那里买过几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四五月份,其在冯雷处购买过一个冰毒,500元是打到他媳妇的农行卡上。第二次大约过了半个月,其以700元找冯雷买了一个冰毒,后其和王某在其家吸食的,一次就吸完了,王某给了其700元现金。后来其在冯雷处买的冰毒都是微信转账。2017年7月25日,冯雷电话联系其说从河南进货来了,问其要吗?其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要,给其转了900元,其转给冯雷1000元,在南绕城高速出口冯雷给的冰毒,在回来的路上,其和王某都在车里吸食了几口冰毒,其吸完之后剩余的都给王某了。2017年7月19日,其让“杨某他哥”转给冯雷2100元,700元一个,共三个,其转给冯雷2000元,剩余的100元加油了,到了第二天其让王某陪着其去西营路口加油站南边小区取的货,这次没吸。7月18日,其先借了1000元钱,转给冯雷,买了2个,在其开的车上和王某吸了几口冰毒,之后又到其家里每人吸食了几口,剩余的王某拿走了。7月10日,王某转给其490元,其又凑上310元,转给冯雷800元,买了一个,在回来的路上,其与王某在车上吸食后,回到工地,在其舅的办公室又吸了一次。6月27日,王某转给其300元,其又凑上400元,转给冯雷700元,买了一个,在回来的路上,其与王某在车上吸食后,回到工地,在其舅的办公室又吸了一次。6月22日,杨某他哥给其转了1900元钱买冰毒,其转给冯雷1800元买了3个冰毒,100元钱当路费。6月16日,王某转给其2400元买了3个,其转给冯雷2400元,其与王某在车上吸食后,王某就都拿走了。6月13日,杨某给其转过800元钱,其转给冯雷700元买了一个,拿100元钱加油了。6月1日,杨某他哥联系其买一个冰毒,杨某转给其700元,其给冯雷500元钱,其过去拿了给杨某他哥送去的,剩余的200元其要了。5月29日,王某转给其300元,其转给冯雷,买了不到一个冰,在回来的车上其与王某就吸食完了。4月26日,杨某他哥转给其1000元,其转给冯雷1000元,买了两个给了杨某他哥。4月10日,王某分三次转给其2000元,其转给冯雷2000元,买了四个,回来的车上其与王某都吸食了,剩余的王某拿走了。3月28日,王某转给其1600元,其转给冯雷1600元,买了两个,这次没吸,王某拿走了。3月28日,杨某替他哥转给其500元,其转给冯雷500元,买了一个给了杨某他哥。3月24日,杨某他哥转给其500元和300元,其转给冯雷500元和300元买了一个给了杨某他哥。3月18日,其转给冯雷500元,买了一个自己吸了。3月11日,其转给冯雷800元,买了一个自己吸了。3月8日,其转给冯雷800元,买了一个其和王某在其家里吸了。2月20日,杨某替他哥转给其2000元,其转给冯雷2000元买了四个给了杨某他哥。2月15日,王某转给其700元,其转给冯雷800元,买了一个,其和王某在车上和其家里吸食完了。其和冯雷还去过河南买过冰毒,在河南台前搭界处的一浮桥处冯雷电话联系一个叫“小鹤”的人,接上他,他带着到台前买了3000元钱的,共6克,在往回走的路上,其和冯雷、“小鹤”在车上吸食了冰毒,每人吸食的大约0.2克左右。9月3日上午9点左右,其同学杨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问问朋友有冰毒吗?他要一个。到了下午其给“大表哥”打电话,“大表哥”有800元一个,“杨某他哥”就给其微信转账800元钱,其给“大表哥”转了400元,并说借他400充手机费。“大表哥”将冰毒放在郭店十里堡向北限高处,其告诉“杨某他哥”地点,他自己去取的。9月1日晚上,其同学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问问冯雷他哥那里有没有冰毒,王某说要一个,其微信转了800元,其给了“大表哥”微信转了750元钱,其与王某拿了冰毒之后在车里每人吸了几口冰毒,后到其媳妇商店里其和王某又吸了一次,把剩余的都吸了。9月1日下午,王某给其转账400元,其给“大表哥”转了400元,买了半个,在回来车上,其与王某两个都吸了几口。8月28日,其给“大表哥”转过400元钱,买了0.5克,其回来自己吸食了。8月27日晚上,杨某他哥给其转了800元钱,其转给“大表哥”800元。8月22日晚上,杨某他哥转给其800元钱,其转给“大表哥”600元,并告诉他借他200元。8月20日下午,其给“大表哥”转账600元买了一个,其和王某在其车上吸食的,剩余的回到其媳妇商店吸食了。8月15日下午,王某给其微信转账2400元购买三个,其给“大表哥”微信转账2000,其赚了400元,在回来的车上其和王某吸了几口冰,直接送王某回家了,冰毒他拿走了。8月10日下午,王某给其转了990元,其垫上10元给“大表哥”转了1000元,这次其没吸,王某都拿走了。8月6日下午,王某没钱借了其1500元买冰毒转给“大表哥”,买了2个,其没吸,王某都拿走了。8月4日,王某转给其500元,其转给“大表哥”500元,买了一个,回来路上,其与王某在车上吸了几口冰毒,在其媳妇的商店将剩余的吸了。7月21日,王某转给其500元,其转给“大表哥”500元买了1个,没吸,王某拿走了。7月15日,王某借其800元买冰毒,其借了800元转给“大表哥”,买了一个,在回来的路上,其和王某都吸食了,剩余的王某拿走了。7月7日晚上,杨某他哥给其转了1600元,其转给“大表哥”1500元钱买2个,赚了100元。其还与“大表哥”见面交易了两次,给的现金。第一次其在“大表哥”处以800元现金买了一个冰毒,其自己吸食了;第二次其开车拉着王某以800元钱在“大表哥”处购买了一个,其和王某在其车上吸了一部分,剩下的在其媳妇商店里吸了。 13.被告人卢超的供述证明,其和马强每次交易的地点都是在同一个位置,都是在潘龙立交桥高速入口南边一点高速路下的路边。购买毒品情况是第一次是2017年8月7日早晨其用微信给马强转款1000元,另外还给他200元现金,买了两个冰毒。第二次是8月26日下午,李某给其转了600元,其给马强微信转账600元买了一个,回来后其和李某在村里的山上吸的。第三次,8月26日到9月1日之间的一天,其以600元的价格找马强买了一个,直接给马强的现金。第四次,就是9月1日其与李某以600元价格联系马强买冰毒,其、李某与马强在潘龙立交桥高速入口那附近见面交易。其以前和冯德磊一块吸过一次毒,其和他一起在其鲁A****7大众车上吸的。第二次是李某给其转款600元,其和李某一起在其家老房子的院里吸的。再有就是9月1日那次,其与李某从潘龙立交桥南边拿了毒品以后,把车开到路边的树林里,其和李某一起在其车上吸了一半冰毒。 14.手机截图一宗证明,马延强(范金明称其为大表哥)的微信昵称为“永不言弃”,冯德磊(冯雷、马延强称其冯磊子)的微信昵称为“说太多不如沉默”,范金明的微信昵称为“努力奋斗的少年”,王某的微信昵称为“爱本意”。2017年6月4日至8月27日,马延强向冯德磊转账12笔共计22040元;2017年2月15日至7月26日,范金明向冯德磊转账21笔共计21300元;2017年7月7日至9月1日,范金明向马延强转账13笔共计11350元;2017年8月17日、9月1日,卢超分别向马延强转账1000元、600元;2017年6月6日至7月9日,冯德磊向马延强转账4笔共计1700元;2017年2月15日至9月1日,王某向范金明转账17笔共计15900元(详见附表2)。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其曾15次通过微信向范金明转账购买毒品,取得毒品后,其在范金明的车上、范金明舅舅的办公室、范金明妻子的商店内吸食毒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德磊2017年8月19日卖给马延强冰毒50克(加价换货一次),指控从马延强家中查获冰毒41.21克(其中编号为2-1的晶体净重22.84克)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均称该批次购入的50克冰毒含量低,并找上家换过货,后来还是感觉毒品含量低,公安机对编号为2-1的晶体进行鉴定,含量为痕量,说明该批次毒品含量极低,该情形系两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于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对指控的冰毒重量存有异议,并称指控的每克毒品实际带上包装仅为0.9克,包装为0.15克,应减轻包装袋的重量。经查,民警在马延强的车辆上和住处均查获了小包装毒品18袋,经称量包装内晶体的净重在0.75克至0.85克之间,可按每个0.8克计算涉案毒品重量。 关于被告人马延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马延强系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车上和住处均查获冰毒,且冰毒藏匿的位置并不隐蔽,其所称带领民警查获毒品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可视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关于被告人冯德磊提出其系帮马延强和范金明捎带毒品,不是贩卖毒品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冯德磊系代购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从河南省台前县购买毒品时的价格低于其卖给马延强和范金明的价格,其从代购行为中谋取利益,其也明知马延强购买50克毒品和10克毒品是为了去贩卖,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冯德磊提出其对指控其卖给范金明的第9、12、13起犯罪事实不认可,辩护人提出冯德磊向马延强贩卖毒品的第1起犯罪事实,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该4起犯罪事实,所对应的时间段内,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且均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佐证,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德磊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8.6克,被告人马延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2.35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范金明、卢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中范金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2次,卢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延强、范金明具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卢超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冯德磊、马延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金明、卢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德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延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范金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卢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44.35克,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