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1民初39号
原告:苏冬才,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被告:苏继平,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被告:邬鹏飞,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原告苏冬才与被告苏继平、邬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冬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冬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维钰 代
书记员 韦海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