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邵徐勇,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82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邵徐勇与李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李淑娟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淑娟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