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执恢54号

邵徐勇、李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徐勇;李淑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邵徐勇,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82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邵徐勇与李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李淑娟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淑娟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