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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3民初233号

高燕与董文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燕;董文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233号

原告:高燕,女,生于1997年5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博(系高燕的哥哥),男,生于1993年8月13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董文奇,男,生于1994年9月28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

负责人:刘增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强,男,生于1990年6月13日,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高燕与被告董文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高燕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高燕负担。

审判员  辛朝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呈祥

书记员  柳春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