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02执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艳茹,女,
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牛艳茹与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艳茹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牛艳茹购房款5690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0月20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算至立案之日为19347元)。案件受理费836元,案件执行费1056元,由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起2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空*****的土地,面积28643.04平方[证号:****号]查封。4、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下午3时给申请执行人牛艳茹打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牛艳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814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民杰
审判员 师志远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