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8行终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长江,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燕晓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锦祥,主任。
上诉人陈长江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德县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因扬州至绩溪高速公路广德至宁国段项目建设的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皖政地[2016]489号建设用地批复,同意该项目在广德县杨滩乡、誓节镇境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76.9918公顷作为建设用地。陈长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此后,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评估公司”)对陈长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CQ0006-135号《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陈长江认为天源评估公司的此次评估行为存在众多违法之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18年7月16日陈长江以邮寄方式向广德县住建委提交了《违法评估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广德县住建委依法查处天源评估公司的违法评估行为。广德县住建委在收到陈长江的申请后,至今未对陈长江作出回复,陈长江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广德县住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违法评估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广德县住建委依法查处天源评估公司对其位于广德县杨滩镇三合村石家茅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违法评估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处理投诉职责,其投诉请求权的发动须以行政机关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对市、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活动具有监管职责的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故广德县住建委不具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陈长江向其申请查处天源评估公司的违法评估行为,属申请对象错误,故无论广德县住建委是否进行查处或是否针对陈长江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陈长江都无权对广德县住建委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长江的起诉。陈长江不服上述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1、广德县住建委系广德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投诉的违法评估行为负有监管职责。2、广德县住建委在收到其邮寄的查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广德县住建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德县住建委对陈长江申请查处的“天源评估公司违法评估”事项是否负有监管职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对广德县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管的主体是广德县房地产管理局,而非广德县住建委,即广德县住建委对陈长江申请查处的“天源评估公司违法评估”事项没有行政管理职责。在广德县住建委无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其对陈长江递交的查处申请未作答复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更不涉及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综上,陈长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贞
审判员 叶丽芸
审判员 满先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询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