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294号
原告:张丽娜,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现住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史密斯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35025633XD),住新昌县人民东路****-1(佳艺·东都金座)。
法定代表人:梁钰潇。 原告张丽娜与被告新昌县史密斯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丽娜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张丽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丽娜负担。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贝贝 ?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