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111号
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MD006516XP。
法定代表人:吴文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加成,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王燕海,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加成、王燕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加成、王燕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王加成、王燕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陈少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