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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民初111号

111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与王加成、王燕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王加成;王燕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111号

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帝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MD006516XP。

法定代表人:吴文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加成,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王燕海,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加成、王燕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加成、王燕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王加成、王燕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陈少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