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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3刑初18号

陈双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双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庆,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耀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双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双庆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河口区河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双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9mg/100ml。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陈双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双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双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双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安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盖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