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826民初139号

高阳与国白音、张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阳;国白音;张云霞;乌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6民初139号

原告:高阳,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国白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张云霞,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乌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原告高阳与被告国白音、张云霞、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高阳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阳负担。

审判员  张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