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6民初139号
原告:高阳,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国白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张云霞,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乌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原告高阳与被告国白音、张云霞、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高阳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阳负担。
审判员 张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