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民终14304号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民终14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赵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双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7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雍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抵消,多退少补,或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雍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签订的《设备借用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虎符公司欠付雍敏公司设备款,故雍敏公司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抵消。一审判决遗漏《设备借用合同》这一关键证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虎符公司辩称,不同意雍敏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虎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雍敏公司偿还借款25万元;2、判令雍敏公司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一审中虎符公司自愿调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判决:

一、雍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虎符公司250,000元;

二、雍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虎符公司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虎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计2,701元,由雍敏公司负担。二审中,雍敏公司提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备借用合同》,欲证明雍敏公司与虎符公司间互负债务,双方达成抵消合意。虎符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雍敏公司的证明目的。虎符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设备借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反映双方就抵消达成了合意,不能证明雍敏公司的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雍敏公司与虎符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雍敏公司认可其尚欠借款本息未向虎符公司付清,现其在本案中主张抵消,虎符公司认为雍敏公司无权主张抵消。因此本案争议在于,雍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抵消是否成立。对此

本院认为,雍敏公司提供的《设备借用合同》明确约定,如借用期满超过5个工作日,虎符公司仍未退还设备的,或者借用期间损坏的,则视为虎符公司按照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实际设备价值向雍敏公司购买附件清单中所列设备。现《设备借用合同》项下的设备价值并未经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故设备的价值尚未最终确定,故虎符公司是否欠付雍敏公司设备款,或设备的价值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雍敏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行使抵消权,扣除虎符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设备款,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雍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上诉人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峥

审判员  王敬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