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03执159号

滁州市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袁干、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袁干;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安庆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6185-1。

被执行人:袁干,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城镇长征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7233-3。

法定代表人:许忠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干、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干、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袁干、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296280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