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64号 罪犯康炜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炜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康炜建退赔被害单位福建省全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560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炜建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康炜建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康炜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炜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