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23民初269号

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与王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王高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269号

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南环南500米106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程利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高帅,男,成年,1986年12月10日生,住南乐县。

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世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