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399号
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10)。
法定代表人:汪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球,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辉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