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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民初1399号

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399号

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10)。

法定代表人:汪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球,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辉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