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8执1350号之一申请人熊家学,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28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熊家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宁系湄潭县黄家坝中心学校职工,有工资收入可以执行,本院依法决定自2019年4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宁的工资收入3000元至2021年6月止(其中2021年6月扣划2583.00元),共计27个月,扣划总金额80583.00元予以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8执135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