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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刑更13号

郑常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郑常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刑更13号罪犯郑常勋,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家庭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常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郑常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此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常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原判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常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常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 慧

审判员 王家玉

审判员 王爔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宇

书记员张利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