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13民初6574号
原告:杨承兰,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金柱,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杨承兰与被告卢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承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被告卢金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承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11月14日,赵某向紫金银行栖霞支行偿还贷款,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作为担保人。当日,被告将450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出具借条给被告,将借到的450万元偿还贷款。2016年12月15日,原告将500万元转账给被告,原告夫妻与被告多次催要余下的50万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截止目前无果。以上事实表明,被告占有原告的钱财构成民间借贷,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
被告卢金柱辩称:原告起诉理由是编造的,原告并非是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原告对卢某1此人只字不提。原告既然主张民间借贷,但未举证借款合同。事实是赵某与卢某1之间有一份借款协议,当时卢某1借款450万元给赵某偿还欠紫金银行的贷款,走小贷公司下款5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服务费用。本院经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11月14日,案外人赵某(借款人、甲方)与被告卢金柱(贷款人、乙方)、原告杨承兰(担保人、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因资金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用途房产解押,丙方为甲方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为2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2016年11月15日,卢金柱向赵某指定的账户转账450万元。2016年12月15日,杨承兰向卢金柱的账户转账50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对其中450万元系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无争议。对于另外50万元,杨承兰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返还借款。庭审中,卢金柱陈述:卢某1委托其代为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交付借款、回收借款事宜,杨承兰于2016年11月14日向卢金柱汇款500万元是还款行为,多出的50万元是卢某1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费用。卢金柱提交了赵某与卢金柱签订的《协议书》及卢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协议书》内容为:2016年11月10日,赵某(甲方)与卢某1(乙方)约定,就甲方拥有的南京市浦口区XX路X号XX幢XXX室、XX幢XXX室、XX幢XXX室办理紫金银行栖霞支行解押人民币450万元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承诺用于甲方此房走小贷公司,月息0.84%,下款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2、剩余人民币50万元为服务费用,包含第一个月利息、公证费、垫资掉头费、平台费及其他费用。3、约定2016年11月14日到紫金银行栖霞支行缴款解押。《情况说明》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卢金柱担任会计职务,于2016年11月14日委托卢金柱办理赵某借款垫资回款一事,2016年11月14日卢金柱直接贷款给赵某提供的账户并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垫资450万元、50万元费用(第一个月利息、公证费、垫资掉头费、平台费),于2016年12月15日协调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给赵某,打入赵某的爱人杨承兰的账户,由杨承兰打入卢金柱的账户。杨承兰质证后表示,卢某1与卢金柱是亲兄弟,赵某与卢某1签订的《协议书》未实际履行,所以才有了赵某与卢金柱之间的《借款合同》,故《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杨承兰于2016年11月14日向卢金柱汇款500万元,双方对于其中450万元是用于偿还借款没有争议。对于另外的50万元,杨承兰诉称就该款与卢金柱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卢金柱辩称该款是赵某与卢某1之间约定的贷款服务费,提交了赵某与卢某1签订的《协议书》、卢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其抗辩主张进行了举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因解押房产需要垫资450万元,与卢某1约定了50万元服务费。而杨承兰未能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的成立提交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因此,杨承兰对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应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承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承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虞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夏侯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