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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02民初137号

137曹美云与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美云;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02民初137号

原告:曹美云,女,194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特别授权),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山路78号金和大厦A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向宏。

原告曹美云与被告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曹美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美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