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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刑初29号

景怀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景怀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9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怀世,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初中文化,住临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临沭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怀世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怀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晚,被告人景怀世与景洪利、庄文军(均已判刑)骑汽油三轮摩托车到临沭县××镇××村,趁李某家外猪圈无人看管之际,偷走猪圈内白色母猪一头,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景怀世、景洪利、庄文军又驾车来到该村村民杨某家外猪圈附近,趁无人看管之际,偷走猪圈内白色母猪一头,价值5600元。盗窃价值共计106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书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景怀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怀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景怀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晚,被告人景怀世与景洪利、庄文军(均已判刑)骑汽油三轮摩托车到临沭县××镇××村,趁李某家外猪圈无人看管之际,偷走猪圈内白色母猪一头,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景怀世、景洪利、庄文军又驾车来到该村村民杨某家外猪圈附近,趁无人看管之际,偷走猪圈内白色母猪一头,价值5600元。盗窃价值共计10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景怀世于2017年12月13日主动到临沭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损失,被害人杨某被盗母猪已被追回,二被害人对景怀世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怀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杨某的陈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临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景怀世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怀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怀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景怀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有无前科等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景怀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景怀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怀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王兴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希桂

书 记 员 胡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