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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25号

谢星、黎照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星;黎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025号

申请人:谢星,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黎照明,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曹阳。 申请人谢星诉被申请人黎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星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黎照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黎照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星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敏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