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02民初3568号
原告:苏成学,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生。
被告:史桂兰,女,汉族,59岁,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原告苏成学与被告史桂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苏成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成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苏成学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