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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02民初3568号

苏成学与史桂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成学;史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02民初3568号

原告:苏成学,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生。

被告:史桂兰,女,汉族,59岁,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原告苏成学与被告史桂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苏成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成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苏成学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