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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4执1206号

汤忠明申请执行刘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忠明;刘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24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汤忠明,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刘雍,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忠明与被执行人刘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雍立即履行向汤忠明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雍并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号牌为贵Bx的英伦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贵F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贵Fx的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号牌为贵Fx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贵Fx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各一辆系被执行人刘雍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雍所有的号牌为贵Bx的英伦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贵F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贵Fx的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号牌为贵Fx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贵Fx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