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26民初54号
原告:张海东,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张祖招,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张海东诉被告张祖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张海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张海东负担。
审判员 张伟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