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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54号

张海东、张祖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东;张祖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26民初54号

原告:张海东,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张祖招,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张海东诉被告张祖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张海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张海东负担。

审判员  张伟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