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02刑初49号

乔红梅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乔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0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红梅,女,1981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未检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红梅犯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乔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红梅与马风彪(已判刑)同居期间,乔红梅怀孕,二人意图出卖乔红梅腹中婴儿。经张明新(已判刑)介绍、联系,被告人乔红梅及马风彪于2016年2月11日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医院,将其刚出生的一名婴孩以30000元的价格通过张灵枝、丁凯立(均已判刑)卖与郑云会(已判刑)。现该婴孩已追回由乔红梅抚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红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郭某的证言、同案犯马风彪、张明新、郑云会、张灵枝、丁凯立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提取笔录、收养协议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乔红梅于2016年2月21日主动到公案机关如实供述了与同案人马风彪将孩子卖给他人的经过。有发破案经过、询问笔录、说明等在案为凭。 案发后,被告人乔红梅缴纳非法所得20000元已判决上缴国库。有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红梅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红梅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乔红梅非提议者,作用小于同案人马风彪,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乔红梅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乔红梅尽力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红梅已让公安机关将出卖婴孩追回自行抚养,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红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李玉秋

人民陪审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