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1执38号

(2019)湘0521执38号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飞;刘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执38号

申请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志明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住所地两市镇东源农贸市场/div>

被执行人:刘雄,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住所地堡面前乡政府宿舍/div>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2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28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