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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刑初24号

盛锦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盛锦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5刑初2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锦秀,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2008年10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8〕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锦秀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盛锦秀在居住的武汉市汉阳区X路X路口一无名老宿舍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共净重0.6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4颗、白色晶体(冰毒)2包贩卖给王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锦秀具有系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盛锦秀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被告人盛锦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锦秀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盛锦秀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锦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盛锦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