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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刑初23号

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8)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其居住的汇川区航天六区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小区内刘某某停放的贵C×××**号江淮牌轿车、田某停放的贵C×××**号别克牌轿车、董某某停放的贵C×××**号中华牌轿车、袁某的贵C×××**号荣威牌轿车、郭某某停放的贵C×××**号大众牌轿车、阳某停放的贵C×××**号东风牌轿车、王某甲停放的贵A×××**号五菱牌轿车、王某乙停放的贵C×××**号大众牌轿车、陈某甲停放的贵C×××**号吉利牌轿车等车辆车身不同程度划伤。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其居住的汇川区航天六区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小区内陈某乙停放的贵C×××**号比亚迪牌轿车、杨某停放的贵C×××**号福克斯牌轿车、车某停放的贵C×××**号大众牌轿车、唐某停放的贵C×××**号大众牌轿车、吴某某停放的粤Y×××**号风神牌轿车、毛某的贵C×××**号传祺牌轿车等车辆车身不同程度划伤。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其居住的汇川区航天六区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小区内王朝阳停放的贵C×××**号别克牌轿车、甘文波停放的贵C×××**号大众牌轿车等车辆车身不同程度划伤。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45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40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725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60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645元、贵A×××**号轿车需维修费80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55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2,05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95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375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100元、粤Y×××**号轿车需维修费1,50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80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1,550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925元、贵C×××**号轿车需维修费800元。以上合计23,220元。案发后,被害人车某、董某某、郭某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之亲友向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证清单、鉴定结论、维修凭证、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酒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无事生非,寻求刺激,使用钥匙无故任意损毁不特定对象车辆,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其亲友为其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怒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人民陪审员  成逸微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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