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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409号

409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409号

原告: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厂区三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尹鹏巍(实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埭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再清。

原告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鑫远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