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峰,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黄金维,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黄金峰与被执行人黄金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洮福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峰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金维给付医疗费4608.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黄金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黄金维于2019年1月18日自动履行义务,将案款4858.52元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黄金峰。申请执行人黄金峰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881执123号案件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