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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执123号

黄金峰与黄金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金峰;黄金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峰,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黄金维,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黄金峰与被执行人黄金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洮福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峰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金维给付医疗费4608.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黄金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黄金维于2019年1月18日自动履行义务,将案款4858.52元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黄金峰。申请执行人黄金峰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881执123号案件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