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3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金葡萄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鸡汤村。
法定代表人:李定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汉,男,该公司副理事长兼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鸡汤村委会颜家寺村民小组。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鸡汤村。代表人:向中平,该村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梦雪,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金葡萄果业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鸡汤村委会颜家寺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金葡萄果业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瑛
审判员 谭永慧
审判员 丁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