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0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花园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
负责人:吴恒兵,行长。
被执行人:王跃均,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兆威,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与王跃均、王兆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豫0105民初176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7日四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兆威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
二、2018年11月5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
三、2018年11月5日将被二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相关登记线索;
五、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超远 微信公众号“”